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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姓男導遊於97年間,因職務之便結識一名國中女學生,雙方約定一同外出遊玩,不料丁男卻將女學生灌醉,帶回租屋處性侵,被女學生家長一狀告上法院,日前法院作出判決,判處丁男3年4個月。  判決書寫到,女學生97年參加班級畢業旅行,丁男負責帶隊,2人結為好友。同年11月,丁男邀約外出遊玩,女學生前往赴約,卻被帶往丁男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的租屋處,遭到灌醉,慘遭性侵。  法官指出,被害女學生年紀尚輕,遭到性侵後身心受創,加上嫌犯犯後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,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,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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